青岛市文艺精品项目之优秀作品奖励

     一、扶持范围   (一)获经中宣部批准的全国常设性文艺奖的作品或个人   综合类:全国精神文明建设“五个一工程”奖   文学类:茅盾文学奖、鲁迅文学奖、全国优秀儿童文学奖、全国少数民族文学创作“骏马奖”。   艺术类:文华奖、群星奖、中国戏曲奖、中国曲艺牡丹奖、中国音乐金钟奖、中国民间文艺山花奖、中国摄影金像奖、中国杂技金菊奖、中国书法兰亭奖、中国美术奖、中国舞蹈荷花奖。   广播影视类:中国电影华表奖、中国电视剧飞天奖、中国电视金鹰奖、中国广播电视节目奖、中国电影金鸡奖、大众电影百花奖。   (二)在中央电视台黄金时段播出的影视剧(含电影、电视剧、电视纪录片和专题片、动画片)。   (三)获山东省精神文明建设“文艺精品工程奖”、“泰山文艺奖”的作品或个人。   (四)有较高文学艺术和学术价值,市场销售良好、具有较大社会影响力的文艺类图书。   (五)参加中宣部、文化和旅游部、国家广播电视总局、中国文联等主办的全国性文艺演出、文化活动、文博展览、影视播映并获得主要奖项的文艺作品或个人。参加广受公认的国内外重要文艺演出、文化活动、文博展览、影视播映并获得主要奖项的文艺作品或个人。   二、奖励标准及条件   (一)获经中宣部批准的全国常设性文艺奖的作品或个人,按全国奖金1:1配套奖励。   (二)对在中央电视台播出的影视剧、专题片、纪录片、动画片等给予奖励。其中:   在中央电视台一套黄金时段播出的电视剧,给予主要出品方(排名前3位)一次性奖励100万元。在中央电视台八套黄金时段播出的电视剧,给予主要出品方(排名前3位)一次性奖励50万元。   在中央电视台电影频道黄金时段播出的电影,给予主要出品方(排名前3位)一次性奖励30万元;在中央电视台综合频道、少儿频道黄金时段播出的电视专题片、动画片,在中央电视台纪录片频道黄金时段播出的电视纪录片,给予主要出品方(排名前3位)一次性奖励10万元。   (三)获山东省精神文明建设“文艺精品工程奖”、泰山文艺奖的作品或个人,按山东省奖金1:1配套奖励。   (四)长篇小说、长篇报告文学、长篇纪实文学销售量超过3万册,中短篇小说集、诗歌和散文专集、文艺评论专集销售量超过1万册,一次性奖励5万元。   (五)获国家级或省级重要文艺演出、文化活动、文博展览、影视播映的文艺奖项作品或个人,按全国或山东省奖金1:1配套奖励;获国际公认有影响力的文艺奖项作品或个人,由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决定。   对获上述奖项,只有荣誉证书、没有奖金的,参照相关奖项情况给予资金奖励。当年同一作品或个人获上述多个奖项,奖金标准以最高奖项计算。对于已给予前期扶持的文学、舞台艺术、广播影视、美术书法摄影、民间文艺等项目,实行与后期奖励资金统筹安排,就高不就低,对前期扶持达不到后期奖励标准的给予补差。   三、申报材料   1.填写《青岛市文艺精品项目奖励申报表》。   2.相关作品的获奖证书、播出证明、出版合同、图书销量证明等相关材料。   四、申报流程   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,经专家评审并提出奖励方案后,提报领导小组审定,在青岛宣传网(www.qdxc.gov.cn)上公示5个工作日后,对没有异议的拟奖励项目,由市财政局会同领导小组办公室拨付奖励资金。  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。 责任编辑:田琳   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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